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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正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6年5月26日府綜法字第1060070159號令辦理。
二、本案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四條:將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修正為學校午餐供應會。
(二)第九條:將內容修正為「除午餐費之外,其他代收代辦費各別收費項目每一學生有新臺幣十元以上結餘,應於學年度結束時退還學生,如有其他規定,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考量貴校午餐費(含餐費、燃料費及基本費)業編列於代收代辦項目,且午餐費結餘款無需退還學生,故午餐費結餘款應轉入下學年度專款專用,並以學校廚房保養維修、增設廚房用餐相關設備及器具為主,爾後貴校若午餐結餘款不足需向本府申請補助廚房修繕經費,請將相關計畫、午餐費結餘款經費表及當學期午餐費收支明細等函送本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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