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午餐委外辦理實施原則(New)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新竹縣政府發布
新竹縣學校午餐委外辦理實施原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公立學校委託民間廠商辦理(以下稱委外辦理)學生午餐,期以專業服務供應學生均衡膳食,並簡化學校行政業務,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校午餐委外辦理之範圍如下:
(一)廚房勞務經營管理。
(二)食材之採購、清洗、烹調、分配、運送及廚餘處理。
(三)餐具設備之洗滌、消毒與廚房設備之維護、管理及使用。
三、受託辦理午餐民間廠商(以下簡稱廠商)僅得供應委託其辦理午餐之學校。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可供應鄰近學校。車程不超過30分鐘之鄰近學校得聯合辦理委外供應。
四、廠商之資格如下: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
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入口-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其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為即時餐食製造業、其他餐飲業(伙食包作)。
2.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最近三年無銀行退票紀錄證明(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提供勞務專任技術人員(含營養師、鍋爐技術士、廚師等)之證明。
五、廠商應以教育部「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為原則,設計每月之菜單(含菜名、主要食材、份數分析),送本府負責之校園營養師審核並經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審核確定後,再由廠商依規定辦理採購;若遇特殊或緊急情況,得向學校變更菜單,非經學校同意,不得變更。
六、廠商除應向衛生檢驗合格之業者採購食材外,並應加強要求廚工烹調衛生習慣,以確保師生之飲食安全,若因而造成師生中毒或意外事件,廠商應負全部責任。
七、廠商應製作工作日誌,針對廚房之鍋爐、水電瓦斯、環境衛生等定期定時檢查維護,並加強廚工之衛生管理。
八、為宣導學生正確飲食觀念及培養良好飲食習慣,廠商應定期辦理營養教育。
九、廠商得自行僱用人員(已開辦午餐學校原有廚工應優先予以任用),受僱人員應經公立醫院體檢正常,始得僱用,委託辦理午餐之學校發現其僱用人員有不適任情形時,應建議廠商限期改善。
十、廠商所增購學校廚房設備及器具,產權歸其所有,如有損壞,應由廠商負責修復。
十一、 廠商除應配合本府(教育處)及本府衛生局抽檢外,並應接受學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如有缺失,應立即確實改善。
十二、 各校除校長、導師、午餐執行秘書、學生及營養師免收取午餐費外,應向參加教職員收取午餐費、學生收取午餐燃料費及午餐基本費。向學生收取之午餐燃料費及午餐基本費不得做為午餐委外辦理之採購金額。廠商須依當月登記用餐總餐數乘以每人每餐單價檢據向校方請款。
十三、 學校午餐採行委外辦理,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本縣公告之契約書範本、投標須知範本、補充說明範本辦理。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如有修正時,學校應隨時修正招標文件。
十四、 委託辦理午餐之學校應與廠商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合約以一年為原則。如有辦理後續擴充,學校應於履約期滿前一個月辦理評鑑,績效優良者,學校得依政府採購法與原廠商辦理後續擴充議價或重新辦理評選委託其他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以一次為限,並應於公告及招標文件同時載明,且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十五、 本原則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