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新竹縣中小學臨時人員(廚工)管理要點
臨時人員(廚工)管理要點修訂內容如下:(完整內容請見"相關法令"或附件檔案)
修訂要點
原來內容
修正內容
五、(一)
國小畢業並持有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師證照以上,無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師證照者應於兩年內取得,使得繼續雇用。
國小畢業並持有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師證照以上。
十一、
臨時人員應接受學校之監督指揮協助午餐廚房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臨時人員應接受學校之監督指揮協助午餐廚房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一)廚房烹飪調理工作,包括營養午餐及幼兒園餐點製作。
(二)廚房、廚具、餐車等設備器具之維護、保管、洗滌與消毒工作。
(三)保持廚房內外環境清潔。
(四)協助食品品質驗收。
(五)各類供餐食物應將樣本冷藏保留四十八小時,以備檢驗。
(六)午餐之收送與搬運;剩餘菜餚與餿水處理。
(七)學校其他交辦及指派之工作。
四十九、
臨時人員不得將未烹煮前、食用前食物或食用後廚餘預留私用或帶出校外,如經查屬實應與罰款新台幣一千元,如未繳者得於次月薪水扣抵,累計三次者應予解雇。
臨時人員不得將未烹煮前、食用前食物或食用後廚餘預留私用或帶出校外,如經查屬實應依據相關法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