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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直轄市縣()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五、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優先使用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

 

六、學校辦理午餐收取之午餐費,其收費機制及費額,由地方政府納入代收代辦

 

    費用收取規定中規範。

 

         前項收費,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主副食、食油、調味品。

 

()水電費(依全校比例分擔)、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器具。

 

()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

 

()廚工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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