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五、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優先使用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
六、學校辦理午餐收取之午餐費,其收費機制及費額,由地方政府納入代收代辦
費用收取規定中規範。
前項收費,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一)主副食、食油、調味品。
(二)水電費(依全校比例分擔)、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三)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器具。
(四)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
(五)廚工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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